2.
一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2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3.
1485地號土地係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trial,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8.
本標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