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2月15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閔嗣龍稱建物係其自行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 住於此等語。
3.
112年11月30日現場履勘時,閔嗣龍稱房屋有出租他人使用,不清楚承租人名稱等語。
4.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況為出租使用,建物保養情況普通。
9.
本件暫編第1058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trial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0.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