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2-12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 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 理。
2.
拍賣之62-12地號土地部分係供作道路使用。
3.
本件62-12地號土地上另有果樹、竹子,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 交,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62-12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