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鐵皮建物數棟、土地公廟、空地等。惟相關 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 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受其風險。 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須提出其符合剒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能准許。如就 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8.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 以清償本件執行稅費、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他標縱達底價,不予拍 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