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之土地均係應有部分,土地上有不在拍賣範圍之建物坐落,建物坐落 土地之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 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 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731等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臺中市都市計畫之部分道路用地、部分 鐵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828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 地),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 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