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9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 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私設道路,又承租人殷0儒在場稱向債務人承租房屋,租期到 113年8月,屋內有幾處壁癌;另承租人嗣後陳報之租約所載,承租標的為編號1建物之
2.
2樓, 租期至113年8月15日,每月租金4,000元。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私設道路,供門牌鹽水區土庫2之32號等房屋通行之用,編號1建物前後均有增建,屋內有壁癌現象(可能有漏滲 水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編號1土地目前供 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編號2土地及編 號1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 連同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 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 購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 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拍賣之編號1建物,其中含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 建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 擔遭拆除之風險。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