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 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件公園北段33地號土地座落於公園北路36號建物前方,土地上現為雜草空地。
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礁溪鄉公所:本件公園北段16地號土地為休閒別墅區(礁溪都市計劃健康休閒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