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地形呈不規則狀,未直接臨 路,為雜木林山坡地,地勢陡峭;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無人占有使 用,無出租及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陡峭,現況為雜木林, 未臨路。
4.
拍賣土地因無路可達,有無地上物不明,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5.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1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 出,投標無效。
6.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 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 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
7.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 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