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上有多筆建物,查封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1 樓、頂樓有增建,有壁癌。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建物為債務人親屬居住,有滲漏水及油漆剝 落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5.
2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編號3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 編號
6.
2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六、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1樓和頂樓,面積共約135.5平方公尺),拍定後就該 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