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上另有短期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 定人自理。
4.
本件分5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 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 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10.
442-13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 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 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16.
442-13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7.
本件分5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 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 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拍賣之442-
18.
442-13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19.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 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