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12-1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且於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 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分5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六、本件拍賣之316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 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9.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 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 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10.
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