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湘979

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225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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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15 週三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2.8
保證金:
4.6
總坪數:
2.1
坪單價:
10.8萬/坪
持分地坪:
2.1 坪
總現值:
14 萬
拍後增值:
-8.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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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7)
1.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25地號,面積 398 m2,持分 1/420,4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25-1地號,面積 29 m2,持分 1/420,0.4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3.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28地號,面積 1,812 m2,持分 1/420,16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4.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28-1地號,面積 21 m2,持分 1/420,0.4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5.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28-2地號,面積 15 m2,持分 1/420,0.4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6.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28-3地號,面積 72 m2,持分 1/420,0.8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7.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30地號,面積 572 m2,持分 1/420,0.8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4/4/24,總底價 28.5萬,保證金 5.7萬,坪單價 13.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查封時,編號
2.
6土地為柏油道路,編號1土地上有3座車棚及1棟鐵皮建 物坐落,編號3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建物門牌號碼為大洲
3.
14-1號等,編 號7土地上種植短期農作物。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建物、地上物、農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 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 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trial買 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 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5.
編號
6.
3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 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編號7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 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編號7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 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 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7)
1.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25地號
398 m2 × (1/420) × 24,200 元 - 4 萬元
= -1.7萬元
2.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25-1地號
29 m2 × (1/420) × 24,200 元 - 0.4 萬元
= -0.2萬元
3.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28地號
1,812 m2 × (1/420) × 24,200 元 - 16 萬元
= -5.6萬元
4.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28-1地號
21 m2 × (1/420) × 24,200 元 - 0.4 萬元
= -0.3萬元
5.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28-2地號
15 m2 × (1/420) × 24,200 元 - 0.4 萬元
= -0.3萬元
6.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28-3地號
72 m2 × (1/420) × 24,200 元 - 0.8 萬元
= -0.4萬元
7.
臺南市 新市區 大洲段 230地號
572 m2 × (1/420) × 3,300 元 - 0.8 萬元
= -0.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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