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土地為柏油道路,編號1土地上有3座車棚及1棟鐵皮建 物坐落,編號3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建物門牌號碼為大洲
3.
14-1號等,編 號7土地上種植短期農作物。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建物、地上物、農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 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 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trial買 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 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3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 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編號7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 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編號7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 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 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