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81地號均是其上238建號之坐落基地,另據債權人稱第238建號 外觀上有4戶,同一門牌,同一建號,面對238建號,最左邊是共有人即債務人叔公居住使 用,據共有人陳稱該建物二樓後面有漏水,有加蓋鐵皮防漏;往右第二是債務人表姐所居 住,該二戶均未相通且獨立出入。另往右第
4.
四戶則是債務人與共有人范成俊所有,有相 通,現為空屋,已斷電,本件係拍賣標的建物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 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拍定人自行解決標的占有使用關係。
5.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25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 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11.
1181地號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匯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依謄本記載其上有登記建物分別為下田心子段員笨小段
13.
本件拍賣標的第238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 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 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 意。
15.
1181地號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7.
118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 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20.
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 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 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2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2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2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