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75地號土地上有未掛門 牌之「慈天宮」宮廟坐落,據廟方人員表示,門牌號碼為「仁心路199巷50之10 號」;776地號土地為前開慈天宮前方之廟埕。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775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 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775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 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1.
775地號土地為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之 次序如下: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共有土地非現耕之他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 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3.
755地號為非都市計畫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776地號為都市計畫內農業 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