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6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安 興街138號房屋(應為5建號),編號2土地部分空地、部分有一門牌安興街142號 磚造平房坐落。嗣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安南區安興街138 號房屋,編號2土地上有花圃。另依土地謄本所載,拍賣兩筆土地上有公塭段5 建號建物。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兩筆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住三」住宅區。就 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 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源 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 絕購買或承受。
8.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 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 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 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 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 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