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 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 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