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594地號土地為雜木林,728-1地號土地種有時蔬,728-2地號土地種有果樹數顆及雜樹。
3.
依鑑價報告所載,594地號土地無直接臨路,須經他人土地出入。728-
4.
728-2地號土地整體無直接臨路,須經他人土地出入。
5.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 訴訟解決。
9.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594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728-
11.
728-2地號土地為公園用地,該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12.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範圍,並未明文規定取得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