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3南金職亥92

臺南市官田區番子田段677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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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8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2
保證金:
6.4
總坪數:
167.8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167.8 坪
總現值:
27.7 萬
拍後增值:
-4.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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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官田區 番子田段 677地號,面積 3,498 m2,持分 1/18,12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官田區 番子田段 677-2地號,面積 6,484 m2,持分 1/18,2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4/4/17,總底價 40萬,保證金 8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2)
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目前為空地、應係休耕中,編號2土地部分菱角田、部分空地、無臨路。另依土地登記謄本及臺南市官田區公所函文所載,拍賣兩筆土地均有三七五租約關係存在(詳見備註
2.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兩筆土地現為種植短期作物(胡麻、菱角、香蕉、芭樂、芒果)。另本件拍賣土地面積較大,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上是否有其他建物、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4.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作物占用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5.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依臺南市官田區公所112年10月27日所民字第1120744448號函所載,本件拍賣編號1土地與第三人林0盧、林0瑞訂有三七五租約,編號2土地與第三人沈蔡0蘭、林0盧、林0良、林0瑞訂有三七五租約,本案租期自民國38年1月1日起,每6年續訂租約,本次租約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相關法律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另如有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或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承租人對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參照)。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拍賣之土地為113年官田區委外地籍圖重測區,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墳墓等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坐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及三七五租約之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官田區 番子田段 677地號
3,498 m2 × (1/18) × 500 元 - 12 萬元
= -2.3萬元
2.
臺南市 官田區 番子田段 677-2地號
6,484 m2 × (1/18) × 500 元 - 20 萬元
=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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