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183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殘留物(無屋頂,僅餘牆壁),184地號土地 其上為空地,另有部分為一層樓建物(無門牌),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 土地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18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 不點交;183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 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 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183trial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 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18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11.
184地號土地均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 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 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