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2月21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均有建物坐落及 部分空地。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1.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98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12.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98-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13.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範圍 將來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