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055地號土地為297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297建號建物為三間連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由其他共有人及家屬居住使用,且另有第三人員工稱建物一樓部分空間出租第三人堆放衣物使 用,本件土地及建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7.
29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六、105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 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 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8.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權時,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建物或土 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亦有優先承買權,應依本拍賣 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共有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