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土地上有一門牌為新化區中山路433巷3號之建物及涼亭, 部分空地,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