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相連,土地現部分係產業道路、部分堆置大量土石,且土地上 有深水井、水塔及工寮各1座坐落,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2.本件現況調查時無人在場,因債權人未聲請執行地上物,且查無債務人占有 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 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7.
請應買人注意,內政部93年trial台內營字第0930084541號函示意旨,拍 定人取得法院拍賣前已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使用之土地後,其使用行為仍 應符合該土地編定管制使用之規定;縣(市)政府基於維護該土地合於原 法定編定管制使用之目的或維護公共安全之需要,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 其他法規規定,得對拍定人作成採取相關合法使用或不影響公共安全之必 要措施(含限期變更使用、恢復原狀)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