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2年7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該地部分為空地,其上有陳 氏宗祠及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 依鑑定報告所載,該地編定為第三種住宅區,鄰近中洲國小,惟實際占有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 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 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需提出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 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如主張有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