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劉蜀平之應有部分時,據債務人稱拍賣房屋 為其父母居住,一樓有辦公桌。嗣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履勘時,債務人劉蜀平在場稱一樓為華 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使用,公司亦設址於該處,另依租賃契約所載,本件拍賣房屋由 第三人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7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 13,000元,樓上現由其居住使用,頂樓有漏水狀況。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一樓前後及二 樓、四樓等均有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 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拍賣編號1建物,其中含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遭拆除之風險。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 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