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3268地號現長滿雜草。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 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又如土地有鑑 界之須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 意。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 下:
13.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以上均應 另檢附優先承買之證明文件)。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 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 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