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月11日現場查封時,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張○○在場,債務人不在 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706地號為草莓園及坐落兩間鐵皮工 寮,部分面積為道路、雜草。承租人在場稱:「土地為伊承租種植草莓,鐵皮工寮也是伊搭建的」等語。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 建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查有三七五租約登記,其租約登記之承租人有優先承買 權。
13.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 買次序如下:1.耕地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 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5.
如就優先 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 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