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0月18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477地號土地上有一間 土地公廟坐落,部分為雜竹林;499地號土地為雜竹林。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等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 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trial之權。
8.
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
11.
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4.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15.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