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2年8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一層後側、右側、二樓 後方,有增建。經本院會同員警開鎖入屋察勘:屋內堆放雜物、瓷器。
3.
債權人113年3月14日具狀陳報:不動產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凶宅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以上之情係據債權人陳 報,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0.
本件暫編56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 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11.
本件拍賣之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及行政院農委會96.2.13 農水保字第 0961848111號函釋,其應買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 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2.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 用執照影本、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將之一併投入標匭,否則,其投標為無 效,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