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 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 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3.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154-18地號為低 窪地、現為雜草地、與鄰地混合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 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trial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