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 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 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 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所指龍潭段891-
4.
892-1地號為 建物基地、893-2地號為建物前方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使用,本件建物據債 務人稱為其自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可點 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 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5.
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件龍潭段土地使用分區 均為商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6.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 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未發現查封之建物無上列情事,惟 究竟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之編號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 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 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