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8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3.
231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士林區前街125巷之既成道路,同巷
5.
231地號土地之上空。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 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