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為農地種植水稻,另據債權人查報土地現由債務人出租他 人使用,經本院向債務人確認,債務人稱確實有出租他人使用,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 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
7.
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3〉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 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六、債務人未提供本件土地承租人資料,如承租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應提出相關證據向本 院執行處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