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為道路之用,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 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 之標的行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 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 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