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有三合院、樓房等多棟建物坐落,其餘部分則為 農田、道路等。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 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 有人,惟須提出其符合前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准許。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