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月2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9地號上無建物,雜草雜木叢生,位於鶯歌區中坑5鄰5號房屋東南方約150公尺處」。149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無抵押權設定登記。六、14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應買人應自行注意同條例第16條有關耕地分割限制之規定。
5.
14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於應買時,應提出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