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如下:1‧林口區林口段702地號之土地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林口路124巷1號建物旁違章建築所坐落之土地。2‧同段694地號之土地位於林口路124巷3號至9號建物前遮雨棚下方之土地。3‧同段683地號之土地位於林口路124巷11弄8號前方道路至10號前方之道路用地,其上無建物占用。4‧同段699地號之土地位於林口路130號建物後方之三角空地,惟位於128號建物後方之增建物有部分占用該土地。5‧同段704地號之土地位於上開128號建物後方之增建物所坐落之處。
3.
704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69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4.
因本件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占用,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且符合民法與土地法相關要件時,土地承租人就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但該優先承買權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買權存否發生爭議時,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法院執行處不得審認,亦請土地承租人注意。
5.
本件所拍賣者為多筆土地,倘各土地共有人不相同時,因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故買受人所買受之土地將有部分自行買受,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而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
7.
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本件林口段683地號之土地,查67使字第1151號部分使用執照、69使字第704號部分使用執照(66建字第555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依內政部營建署106年3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569號函示說明,仍屬法定空地。六、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本件拍賣土地中,林口段
8.
704地號土地屬該局核發67使字第1151號部分使用執照、69使字第704號部分使用執照(66建字第55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林口段702地號土地屬該局核發65林使字第1433號使用執照(64林建字第214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至於林口段694地號土地,查65林使字第1433號使用執照(64林建字第2144號建造執照),因該筆土地經地政單位辦理地籍圖重測、分割,地界線過於纖細無法判別。依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故就該土地分割、移轉與使用上須受限制,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9.
依上開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所建造之建物,若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規定,於分離出賣時,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之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2.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3.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