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672地號土地上有部分建物(數棟,門牌為山隙路86巷
3.
17號)、部分雜樹 林,67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及雜樹林,674地號土地上為樹林,675地號土地上有 古厝(未掛門牌)等數棟建物。另據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具狀陳報,672地 號土地上有山隙路86巷7號旁東側空地、透天二層建物坐落(門牌為山隙路86巷
5.
674地號土地相鄰,為空地、雜 木林、短期作物等,675地號土地有無掛門牌之三合院(圖資為山隙路86巷19 號)、無門牌鐵皮屋、空地、巷道及雜木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10.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 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 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 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1.
675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 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 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 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67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