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188-1地號有果樹、雜木,25地號、234 地號為雜木林,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占用情形不明;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查封52建號時,債 權人之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居住該地,建物現無人居住,亦無出租出借情形,債務人親戚稱房屋有 漏水、廁所馬桶不通之情形。據債權人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具狀陳報稱,據地政人員稱188-1地 號現況應有部份果樹、其餘為雜木林,另25地號、234地號,現況為雜木林,標的物位於桃源區 復興部落內,部份臨農路部份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188-1地號上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之農 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 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 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 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 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25地號、188-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 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 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