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4.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2筆土地相連,196-1地號土地有2個貨櫃、鐵皮建物及溫室坐落,部分種植果樹,餘為空地;196-2地號土地有溫室坐 落,部分種植果樹,餘為雜草、空地。據第三人范O興在場稱,土地之地上 物均為我搭建、種植占用,現溫室內種植辣椒、櫛瓜,有口頭租約,每年 租金6萬5,000元,租金今年已由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收走。
5.
拍賣之土地於查封時由第三人承租,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係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