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379地號土地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有建物坐落,大部分為雜木林,地勢陡峭。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共有人占 用中,無分管契約。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查無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上有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
6.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 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