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47-8地號土地其上為1517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 為1517-4建號),已蓋滿。經檢視房屋增建部分,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房屋內部無裝 潢。據第三人馬O仙在場稱,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係于世英無償提供,未支付租金。據債 權人稱,不動產無分管約定,現由第三人馬O仙居住使用。
4.
標的於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共有物變價分割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6.
拍賣之1517-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