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查封時,地政人員表示建物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家屬稱債務人未居住該地,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無影響交易特殊情事。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為共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116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