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查封本件634地號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634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及多筆建物坐落,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建物係共有人所有,僅就土地持份執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34地號土地為數棟建築物占用及空地。
3.
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據鑑價報告所附之彰化縣花壇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634地號屬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