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7─1地號土地相連,207地號土地坐落多棟建物,部分為空地、巷道;207─1地號土地坐落多棟建物,部分為空地、巷道、種植果樹、長雜草木。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9.
耕地拍賣時:土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執行法院審核。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各共有人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1.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12.
土地使用分區:207地號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207─1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使用分區是否變更,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3.
拍賣207─1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