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89年3月17日假扣押查封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上建有房屋數十棟,債權人代理人稱房屋為其他人所有。嗣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履勘時,1127地號土地其上有八德一路384巷39號、33號、31號、29號、27號房屋坐落;1128地號土地其上有八德一路384巷39號、33號、31號、29號、27號、23號、21號、19號、17號、19─
22.
19─2號房屋坐落;1129地號土地其上有機車停車場、空地及守衛室。依土地謄本所載,1127地號土地上有25棟建物,1128地號土地其上有127棟建物。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4.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25.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之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之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拍定人就前開優先承買後之土地剩餘應有部分不得拒絕買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26.
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2年12月2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42404100號函,1127地號、1128地號及1129地號土地重測前共同領有
27.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1587號、18476號及
28.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7211號、15071號等4張使用執照,為建築基地一部分,內含法定空地。
2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3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1.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