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
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業經臺中市大安 區農會所有之同區段63建號建物套繪,並依臺中縣政府函登記限依核定計 畫作為肉品市場及電宰廠使用。六、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於93年假扣 押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土地上有雞舍、工寮及三合院,於本次執行113年 履勘,土地旁有大安肉品市場,編號1土地(1135地號)現況部分雜草、雜 木,部分為一層樓廢棄無懸掛門牌之未保存登記之磚瓦平房,建物占用土 地使用權源不明,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編號2土地(1139 地號)現況雜草、雜木。本件拍賣土地查封及履勘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 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 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賣標的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 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 物所有人如主張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 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本股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