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378地號土地種植農作物,與鄰地混合使用,界線不明,378地號 為袋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上之農作物, 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 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因查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 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 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