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95年2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569-
5.
583地號為雜草、雜樹及數棵缺乏管理之龍眼樹;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指界人員指界稱:569-
7.
583地號土地相連,土地上目前種植木瓜樹為果 園,569-68地號土地上雜木叢生。另據鑑價報告記載:569-
8.
569-trial 況為雜草雜樹、部分道路、部分鐵棚坐落,569-68地號現況為雜草雜樹,583地 號現況為果樹。trial建物及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 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13.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trial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14.
拍賣之trial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trial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trial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 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1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trial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