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1121地號土地位於路燈定 位編號185439號南方140米左右。1142地號位於上開路燈南側300米左右, 1139地號位於上開路燈南側400米左右,1220地號位於上開路燈南側750米 左右,上開土地均為山坡地,其上為雜木林,無道路可到達。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 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 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六、本件拍賣標的
4.
1220地號土地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 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之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 34條第2項所定之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於投標時與投標書一併 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6.
121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拍賣標的如 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關於土地之使用、開發 之限制,應由投標人自行查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 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 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 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8.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 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